民事诉讼法203条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 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 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打官司调解好还是判决好?
1、一般情况下,调解程序比较快速,节省时间和一半的诉讼费,当然也节省双方大量的精力,这是优势。但是,既然是调解,肯定是双方做了某种程度的让步,尤其是原告方做的让步一般是更大一些。从这个角度讲,原告应该是有点吃亏,起码从形式上是这样。对应地,被告的支付时间有所提前。
2、判决不需要双方互相让步,但是判决耗费时间比较长,尤其是一审判决下来,双方有可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然后进入二审程序,几个月甚至一两年就这样过去了。对于原告方急需资金的情况(例如伤者在医院里等着交钱),是一种煎熬。
3、无论判决还是调解,送达生效以后,其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对方不履行,当事人均可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4、相对而言,调解因为有双方的让步,矛盾对立程度要差一些。而判决,则双方对立情绪更重一些,遇到败诉方有意当老赖,那么对于原告方,判决书就成了一张法律白条。
5、一般情况下,调解送达后,没有非常特殊的理由,当事双方不能反悔。判决的话,一审下达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在15天内提出上诉。因此,如果事情复杂,调解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全,因为一旦双方签字送达,基本上没有反悔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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