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财产保险合同形式是怎样的?
涉外财产保险合同有很多种,划分的标准不同,具体的分类以及形式也不同。
(一)按保险保障的危险划分的合同种类
1、单一保险合同
每一个保险仅对一种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也称之为特定危险合同。
2、综合保险合同
同一个保险合同对多种不同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这种合同,通常是除了列举不保的危险外,保险人要承担合同中其他一切危险责任,也称之为一切危险合同。
(二)按补偿价值划分的合同种类
1、定值保险合同
在涉外保险合同订立时,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这就是定值保险。一般以这个价值为保险金额。
2、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涉外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事先确定,而只列一定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标的物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涉外财产保险中采用比较多,货物运输保险很少采用。
(三)按保险赔偿的性质划分的合同种类
1、补偿性合同
这种合同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
2、定额合同
事先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定数目为保险金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各种涉外人身保险均属定额保险,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本身是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
(四)按业务对象划分的合同种类
1、原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直接同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包括通过代理人经手订立的合同。
2、再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将自己承担的保险危险再分给另一个保险公司,为此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的合同种类
1、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为足额保险合同。由于此种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价值赔偿。如有损余物资,保险人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款项下扣除。如果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唯有保险标的通过修复增加了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有明显改善,保险人在赔款时可扣除被保险人增加的利益。
2、不足额保险合同
这种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投保人并没有转移给保险人,不足额部分应视为投保人自保。
3、超额保险合同
这种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对超额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与足额保险相同。
二、涉外财产保险合同该怎么订立?
涉外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它同订立其它合同一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一)订立程序
签订涉外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即建立合同关系。在协商和议定的过程中,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1.要约,又称“订约提议”。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要约中需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地点以及违约的责任。
要约可以用口头或电话表达,也可以用书信或电报的方式。
2.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它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人对于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款表示赞同后,合同即告成立,并开始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不是完全赞同,而是有修改,部分同意或附有条件接受的,则不能认为是承诺,而是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
承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书面承诺,一般自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合同即行成立。
(二)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的时间
保险合同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通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约定在什么条件下,合同才生效。普通的情况是缴付保险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开始生效。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随承诺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英美等国则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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